三司會審
東漢稱太尉(大司馬)、司徒、司空爲三司,唐以禦史大夫、中書、門下爲三司。《新唐書百官志》雲:“凡冤而無告者,三司诘之。”五代、北宋稱鹽鐵、戶部、度支爲三司,其長官稱“三司使”,掌管統籌國家財政之事,元豐後廢。金以戶部之勸農、鹽鐵、度支爲三司,貞佑時廢。明代以各省之都指揮使司、布政使司、按察使司合稱三司。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(或民政使司)、按察使司(或提法使司)、提學使司合稱三司。
三司會審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。在審判重大、疑難案件時,由刑部、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,簡稱三司會審。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,三大司法機關承命,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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